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在古阿拉伯部落习惯和倭马亚王朝(661-750)行政惯例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一种以宗教教义为基础集诸法于一体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的统称。它是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必须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具有宗教、道德、法律三方面的意义。伊斯兰教法也称“穆斯林法”,在中国也称“回教法”。穆斯林大众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在伊斯兰教法中几乎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宗教义务、商事契约、遗产继承、婚姻家庭、刑事伤害、宗教公产(瓦克夫)、圣战、可食之物、宰牲、善待奴隶、证据、证人资格、审判程序等。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灭亡,正是伊斯兰教法形成系统的时期。
一、教法的形成:教法的形成经过以下四个时期:
1、穆罕默德时期:穆罕默德在世时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启示为主,人们有法律上的问题就去问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启示为主;
2、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年):哈里发,意为“继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后,相继由他的四位亲友执掌国家权力,教法的基础是《古兰经》,又有所发展。例如,当时对于通奸者规定处以乱石击毙(《古兰经》里规定是抽100鞭,见24章2节)。在哈里发时期,哈里发们不可能性象穆罕默德那样接受和传达真主的启示,哈里发的司法活动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领域解释、扩展和补充《古兰经》律例,而立法活动只限于颁布国家政令和法规。
3、倭马亚王朝时期(661-750年):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由于帝国幅员进一步扩大,法律制度逐渐由国家分权管理(而不是象早期的国家首长就是大法官员),行政上出现了卡迪制度,卡迪意为“教法执行官”,原为军队里一种负责主持礼拜仪式、指导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纠纷的军官。卡迪是由国家任命,分配到各地执行地方长官的职责。
4、阿巴斯王朝时期(中国称之为黑衣大食,750-1258年):在阿巴斯王朝时期,国家的执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法学思想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学派,他们是:马立克学派(也称圣训派)、哈乃斐学派(中国穆斯林大多崇尚这一学派)、沙斐仪学派(对我国新疆有较大影响)、罕百勒学派。
二、中世纪伊斯兰教法举例
1、婚姻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后要赠与妻子一定的聘礼,并赡养妻子和子女;妻子有义务听从和服侍丈夫,有权支配夫妻共有财产和私产;夫妻双方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2)无效婚姻:指违反教法规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已够成事实婚姻的,必须离婚。如下七种情况被视为无效婚姻:①近亲通婚;②与妻子的亲属通婚;③同一乳母收养的子女通婚;④与婚前有过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复婚(违反“待婚期”的规定);⑥纳妻超过四房;⑦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规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续、克服婚姻障碍后,仍可视为合法婚姻。如证婚人不在场的婚姻视为反常婚姻,但证婚人补救之后就可成为正常婚姻。
(4)离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非月经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后如连续了三个月与妻子分居,即为离婚。分居的三个月称为“待婚期”,这期间丈夫回心转意与妻子复归于好,也可以复婚。②、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后又连续在两个月内宣布两次“休妻”,即为离婚。丈夫欲想同妻子复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并再合法离婚后,才有可能复婚。③、标新立异离婚:丈夫在一次连说三声“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离婚。
2、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瓦克夫法(宗教公产法):瓦克夫:意为“保留”、“扣留”,中国称为“义地”、“义产”。瓦克夫是指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财产,如把一块土地的收益供清真寺、医院、学校使用,称为公益瓦克夫。另一种是宣布把部分土地、财产首先驱留归自己的子孙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受益人时再用以赈济贫民,称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4、刑事法规:
(1)通奸罪:(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否则为诬陷通奸罪。)对于已婚者,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对于未婚者,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
(2)诬陷通奸罪:处80鞭刑,永不能再举证。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盗罪: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则监禁。
(5)抢劫罪:断右手,削左足。杀人越货者处斩首或绞刑。
(6)叛教罪:根据轻重,判决鞭笞、监禁或处死。此外,还有正当防卫的原则、赔偿金钱的原则等都有详细的刑法规定,这里从略。
5、商事交易法早在中世纪,阿拉伯穆斯林就以经商于世为有名,伊斯兰教的商事法规是人类文明较早的有详细记载的商业法。它包括:物物交易、商业买卖、借贷、信托、抵押、租赁、雇佣、契约等内容。其强调公平买卖、正当取利、实现约言、信守合同;反对见利忘义、弄虚作假、高利盘剥、欺行霸市、囤积财富。并对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分配权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近现代伊斯兰教法的改革
前一部分介绍的是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它是与当时的封建社会形态相适合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各国统治者的实际利益,伊斯兰教法已得到部分改变。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婚姻家庭法的修改集中体现在保障婚姻自主、实行一夫一妻制,限制丈夫休妻特权,使妇女地位得到提高。在伊斯兰国家中,土耳其和突尼斯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其它国家也规定了丈夫娶二房妻子必须上报法院批准,并且必须是以下五种情况之一:
①妻子不育;②妻子有不治之症;③妻子判刑两年以上;④妻子无故离开丈夫一年以上;⑤丈夫因社交需要再婚者。例如,突尼斯1958年《私人身份法》中规定,亡人之妻可以作为遗偶和主要继承人。索马里1975年的《家庭法》明文规定,女子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